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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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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 上海市律师协会 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2006) (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符合海事诉讼特点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对及时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便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特制订本指引,供在实务中参考使用。 第一章 委托关系的建立 1·1 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明确代理海事证据保全的委托具体事项和授权权限。为便于代理律师的具体操作,建议授权权限可以相对宽泛。 1·2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合同可参考本会制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2·1 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即应具有海事请求权(关于海事请求权,参见本会制订的《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一文)。 2·2 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2·3 被请求人是与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2·4 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第三章 初步证据的收集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对提供的初步证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主要有: 3·1 受损船舶的《水上事故报告书》和《海事声明》,并应经海事局的海事签证; 3·2 船舶或货物的检验报告; 3·3 提单、舱单或船票或其他运输凭证; 3·4 货运记录和理货报告; 3·5 能证明债权的有关凭证或合同; 3·6 所有权证明; 3·7 来往的有关函电; 3·8 向债务人提供物品的收货凭证; 3·9 其他能证明债权的证据; 1 3·10 被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和难以取得的初步证据; 3·11 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海事请求权关联的初步证据。 第四章 可被申请保全的证据 可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4·1第3·1—3·7条列述的文件; 4·2船舶证书: 4·2·1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4·2·2 船舶检验证书薄; 4·2·3 船舶适航证书; 4·2·4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4·2·5船舶国际防油污染证书和油污水记录本; 4·2·6船舶载重线证书; 4·2·7船舶船体船级证书; 4·2·8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4·2·9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4·2·10船舶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4·2·11船舶最低配备船员证书; 4·2·12船舶轮舱的各类设备证书; 4·2·13船舶航行签证薄; 4·2·14 出海船舶户口薄; 4·2·15 国际船舶连续概要记录; 4·2·16船舶安全检验本; 4·2·17 GPS数据记录本; 4·2·18 VDR航行数据记录; 4·2·19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等。 4·3船员证书: 4·3·1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4·3·2船员服务薄或海员证; 4·4船舶航海日志; 4·5船舶轮机日志; 4·6船舶车钟令记录薄; 4·7海事报告和海事声明; 4·8引航事故情况报告(说明)书; 4·9相关作业海图; 4·10无线电日志和无线电记录; 4·11气象记录; 2 4·12各种油料的加油和消耗记录; 4·13船舶油类记录簿; 4·14货物配载图和积载图; 4·15船上设备、备品备件、器具及物料清单; 4·16检验报告; 4·17租船合同; 4·18修船合同 4·19船厂修理工程验收单和结算报告; 4·20财务结算凭证; 4·21水路运输许可证; 4·22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4·23 船舶营业运输证; 4·24 水路运输管理检查证; 4·2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五章 掌握船舶动态 5·1船舶上一港口的到港时间、靠泊时间、停靠泊位、离泊时间、离港时间; 5·2船舶现停靠位置、停泊时间、离港时间; 5·3船舶下一到达港口的名称、时间、停泊时间及离港时间等; 第六章 管辖 6·1诉前证据保全,由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6·2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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