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及对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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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
年十二月十日經內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並自
同年八月一日施行。為提升陸客來臺觀光量能,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
爰簡化申請應備文件。另因應近來部分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旅行業、
旅行業以外之其他機構或個人,以「個人旅遊團客化」之操作手法,藉由
簽訂團體旅遊契約、代為安排行程、派遣執行領隊業務之人員隨團,或其
他組成團體旅遊方式,變相將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大陸地區人民,
組織成旅遊團體來臺旅遊,不僅限制個人旅遊旅客自主選擇或變更行程權
利之行使,並涉規避維護陸客團旅遊品質與安全之相關保護規範,造成不
具接待陸客團資格之旅行業卻可接待變相旅遊團體之不公平現象;又近來
阿里山地區等陸客觀光團體熱門旅遊景點頻生遊覽車超速、逆向等違規行
為衍生交通事故情形,除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顯有過失外,不排除係旅行
業或導遊人員不當要求遊覽車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或要求其違規超車、
超速所致,為有效遏止前述情形,並配合觀光行政管理實務,補充旅行業
不得接受他旅行業轉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之行政法義務,並修正
旅行業違反轉讓或接受轉讓該旅行業務之處罰效果,以符合比例原則,爰
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因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 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日進行組織改造,機
關名稱 業修改 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修正相關條文內容 並簡稱為移民
署。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七條及第十八條)。
二、明文禁止旅行業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旅行業以外
之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個人旅遊旅客之團體;另規範個人旅遊旅
客團體之組成類型;並將大陸地區人民隨團執行領隊人員 業務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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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團體,推定係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旅行業以外之其
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增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對於從事個人旅遊合法併團,亦應向交通部
觀光局通報相關隨團旅遊旅客名單及人數 ;另刪除遊覽車或駕駛人
變更通報時,應檢附派車單影本之規定,以及修正通報確認方式。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增訂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及「第二十三條之注意事項有關禁止
任意變更行程、任意要求接待車輛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違規超車
或超速之規定」,由交通部觀光局得停止其 辦理或執行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至一年之管制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
六條)
五、修正旅行業不得接受他旅行業轉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如
旅行業違反轉讓或接受轉讓該旅行業務之處罰效果,並增訂未經交
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
行業接待「個人旅遊團客化」團體,視為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
光業務之擬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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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因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 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 於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日進行
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 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 組織改造,機關名稱業修改
告之。 告之。 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修正第
前項 公告之數額,由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 二項及第三項相關條文內容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 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簡稱為移民署。
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
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 署)依申請案次,依序核
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規定 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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