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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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一般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法規
名稱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歷經
七次修正,最新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一般廢棄物之範疇,將事業員工生活
產生之廢棄物納為一般廢棄物。爰此,為因應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
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等管理需求 ,並將依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公告之廚餘、水肥及廢潤滑油等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予以統
整規範 ,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定義及修正一般廢棄物排出之定
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 家戶以外之產生源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一般廢棄物者,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新增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於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新增受託清除、
處理一般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申報相關營運
資料等規 定;新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一般廢棄物之清
運機具,屬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
式車體,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委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應依規定進行分類。(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四、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授權內容,爰將一般廢棄物再利用之種
類及其管理方式以附表方式明定,另對於依附表再利用之用途,有
污染環境之虞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在其原因消
失時,即解除之;增列具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技術研究、研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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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以一般廢棄物為樣品且為單一批(次試驗者) ,得專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文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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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條 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
如下: 如下: 二項修正 ,修正條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 文新增第六款 「事
大之廢棄傢俱、修剪 大之廢棄傢俱、修剪 業員工生活產生之
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 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 廢棄物」定義, 其
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 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 餘各款配合調整 款
物。 物。 次。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 二、將事業員工生活產
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 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 生之廢棄物納入一
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般廢棄物,事業亦
(廚餘除外)及依本 (廚餘除外)及依本 得為 一般廢棄物之
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 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 產生源,爰修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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