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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201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docx

发布:2022-01-20约9.97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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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同比增长25%以上,部分区达40%。为统一裁决尺度,加强价值引领,首次筛选十个典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发布。 目 ?录 1.签订承揽合同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劳动关系认定 2.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3.劳动者未能按约履行劳动义务的用工处理 4.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擅自离职的,是否赔偿 5.劳动者无故缺勤,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 6.未按规章制度擅自休病假可解除 劳动合同 7.“三期”女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8.以入职岗位培训签订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9.以劳动者打架斗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 签订承揽合同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从属性,符合用工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2月26日至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陈某承揽快递公司的取派件业务,并约定取派件的区域范围。陈某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并按约定的区域进行派件。2018年3月6日,陈某在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近亲属于2018年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认为: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陈某和快递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陈某的工作也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陈某虽与快递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但陈某每天仍需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陈某需要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承揽合同约定了派件区域,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陈某需要服从快递公司的工作安排。综上,可以认定陈某受快递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快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故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在实践中,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快递员会以自费的方式使用快递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签订承揽合同,约定送件区域,每天按时按点按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派送。本案旨在对新型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予以区分,如双方关系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应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如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方式、提供劳动的方式等与标准劳动关系具有较大差异,则对劳动关系不予认定。至于报酬是否存在约定保底工资,是以计件还是以计时,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故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上的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内退后到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月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2019年物流公司解雇了王某。王某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补足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和解雇的经济补偿金等。而物流公司告诉他,他是特殊劳动者,这些待遇都无法享受,他只能到原单位去主张。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加班费,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委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上的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物流公司招用王某时,王某是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但是物流公司招用他在法律上仍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王某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应该享有加班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被解雇时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利。 评析: 在本案中,需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的性质是不同的,待遇也不一样。“内部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所以身份上还是“单位人”,根据与单位之间订立的有关协议领取生活费,而且单位和个人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是指国家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批准正式退休的人员,该人员身份上已是“社会人”,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用人单位招用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可参照《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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