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苗木综合保险条款商业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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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苗木综合保险条款(商业性)(2016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苗木,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管理并且生长正常的苗木;
(二)符合当地苗木种植技术规范要求,规模达到5 亩以上;
(三)已在当地种植两年以上的品种。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苗木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或推定死亡所导致的直接经济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洪水、风灾、暴雨、泥石流、冰雹、冻害、暴雪;
(三)苗木有害生物引起的灾害,且损失程度达到20% (不含)以上。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金额,或按免赔面积计算的免赔金额,或按本保
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免赔面积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考保险标的种植平均成本、或保险标的评估价值
等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和确定方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金额或免赔率或免赔面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及风险状况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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