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人保健康[2009]疾病保险039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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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
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
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
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
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
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
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内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30项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