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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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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疾病保险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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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2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

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

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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