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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安心宝个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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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疾病保险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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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宝个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4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份数及交费期限等确定(计算方法见下表),

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出生满28天—18周岁5×应交全部保险费

19—40周岁3×应交全部保险费

41—54周岁1.3×应交全部保险费

2.2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

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

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

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所列两项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

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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