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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安心宝个人护理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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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护理保险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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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安心宝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4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2.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5周岁对应的保单

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

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若主险合同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本附加险合同不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在被保险人65周岁(含65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3%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2.3责任免除因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

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

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并入主险合同计算,不可分解。

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

即恢复。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长期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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