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人保健康[2009]意外伤害保险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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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
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
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A至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
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
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
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走
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
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
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流产、分娩;
3)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A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
再承担额外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效力终
止: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
外导致的身故。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
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