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与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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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与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帆诉被告西铁分局、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帆法定代理人张俊明、委托代理人何志敏,被告西铁分局委托代理人白西方、杨卫民、被告车务段委托代理人杨卫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帆诉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我与堂兄乘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从勉县准备到西安,因乘座超出乘坐范围,被列车员赶下列车,在蔡家坡火车站因钻车被列车压伤,造成终身残废。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13mdash;70岁的基本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家庭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人及亲属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铁分局、虢镇车务段辩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到达蔡家坡站,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车停蔡家坡站后,张帆在列车运行右侧下车,列车起动时,张帆扒车,不慎掉入车下,原告张帆违反国务院1979年178号文件的规定,责任自负。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原告张帆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至蔡家坡火车站,列车起动时将原告双腿压断。
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所以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张帆伤残后生活已无法自理,家庭又确有困难,两被告应给予原告张帆一定的救济。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一次性给予原告张帆救济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6260元由原告张帆承担。鉴于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律师帮你签)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8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_______ (以下简称为ldquo;发包人rdquo;)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
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ldquo;总包合同rdquo;),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
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 元,
小写:____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___年___ 月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
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ldquo;分包工程rdquo;),并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
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ldquo;分包合同价rdquo;), 以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
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
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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