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pdf
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第1页
于某诉XX网吧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经营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担负合同
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何种规则?
【要点提示】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的保管
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
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之下;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
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
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XX人民法院(2008镇民一初字第177号(2
008年3月12日)
【案情】
原告:于XX。
被告:XX虫虫网吧庄XX分部。
原告于XX于2008年1月4日晚到被告XX虫虫网吧庄X
X分部消费,并将其本人所有的苏GJN669号摩托车停放于被
告门外场地。两个小时后,原告从被告处出来时发现该摩托
车被盗,遂向XX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庄市派出所报案。现原
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第1页
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第2页
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盗的损失人民币700
0元。
【审判】
XX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系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原告到被告处上网消费,双
方建立的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网吧经营者,被告的义
务是提供符合上网要求及安全条件的上网场所、设备,其权
利是收取相应的上网费用。原告提出被告作为网吧经营者在
消费服务中有保管好消费者财物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1)
双方在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时,并未明确约定网吧有保管
车辆的义务,原告也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交付钥匙、证
照、领取停车凭证或缴费单证等)将车辆交由被告保管,而
且车辆也不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2)虽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消费
服务的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有
义务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但法律规定经营者的该项义务,应
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能任意延伸到经营场所和
服务范围以外。本案中,原告的停车地点在被告的经营场地
以外,不属被告的控制范围,况且根据责权利对等和公平原
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第2页
于某诉X市XX网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第3页
则,网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实际收取的费用相当,
不应将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扩大至保证消费人员车辆的安
全。综上,虽然原告开车到被告处上网,但相关法律并未规
定服务方对消费方停放在消费场所之外车辆的保管义务,原、
被告之间也没有对车辆附随看管的约定,再者,原告也没有
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为人民币7000元。原告诉称,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