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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及要求.doc

发布:2017-01-27约小于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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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治范围总原则[参考重症医学科管理与建设指南(2009版)]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 (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 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肢端发绀。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 4.代谢性酸中毒。 5.DIC早中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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