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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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
(试行)
(2015 年2 月16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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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交易市场3
第一节 交易场所3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3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形式3
第四节 交易时间4
第三章 公开交易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
第二节 申报与报价4
第三节 竞价与成交6
第四节 清算与交收7
第五节 交易监督7
第六节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8
第四章 协议转让8
第一节 转让申请8
第二节 转让协议9
第三节 结算9
第五章 交易信息9
第一节 一般规定9
第二节 即时行情10
第六章 交易纠纷10
第七章 交易费用10
第八章 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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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行为,维护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秩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
本规则。本所组织的以抵消为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销售行为不适用于本规则。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
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
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
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 《入场交
易协议书》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
2.2.2 交易参与人进入本所市场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
交易权限,已在本所开户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
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除外。
2.2.3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核证自愿减排量
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账户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账户
和交易资金专户。
2.2.4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账户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
易。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形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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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交易形式包括:
(一)公开交易;
(二)协议转让;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
场休市。
2.4.2 公开交易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 ,13:00至15:00。
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2:00 ,13:30至16:0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临时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公开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并按本
规则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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