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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违约责任(下).ppt

发布:2016-09-11约4.31千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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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二)免责事由的特征 免责事由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是指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仅适用合同责任。 2、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3、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责。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事先约定,按照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在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加害给付中,都可以根据约定适用。约定违约金的高低,法律没有限制,但是,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特征 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 2、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 (三)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 为了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对违约金责任作了必要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二者可以并用;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并用。实际履行原则旨在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不可以承担违约金来拒绝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履行债务。” 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解除合同与承担违约金责任不存在冲突,当一方已有违约行为时,即使合同被解除,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4、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不能合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按照这一规定,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请求违约方承担这两种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或者是给付违约金,或者是执行定金条款,选择权在未违约的一方。 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损害赔偿的特征 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具有补偿性。 3、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4、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 合理预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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