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2014年10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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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
代替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sforpollutioncontrolon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 言i
1适用范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技术要求4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6运行要求6
7监测要求6
8实施与监督8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危险废物焚烧处理技术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原则、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焚毁去除率(DRE)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选址要求;
调整了焚烧处置过程中的烟气停留时间;
取消了对焚烧处置设施规模的划分;
修订了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附录 是规范性附录。
A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
限值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
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年□□月□□日批准。
20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15年7月1 日、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16年7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自 年 月 日废止。各地
GB18484-2001 2016 7 1
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原则、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
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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