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x
ICS13.030.01
Z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84—2001
代替GWKB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Pollutioncontrolstandardforhazardouswastesincineration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监验
发布
GB18484—2001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术语 (1)
4技术要求 (2)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3)
6监督监测 (4)
7标准实施 (5)
GB18484-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
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1
GB18484—2001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式中:[CO?]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式中:W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噁英毒性当量(TEQ)
二噁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表1焚烧炉排气简高度
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300
医院临床废物
20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