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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中国农地产权的性质:一个历史分析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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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南 开 经 济 研 究 2007年 第6期 NANKAlECON0MlC STUDⅢ S No.6 2007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农地产权的性质: 一 个历史分析视角 邓宏图 崔宝敏 摘 要:自我国农村社会经济转型开始至今,许多有关农村制度变迁与合约选择的文 献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深深影响了学术界、决策界对家庭承包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判 断。本文对此进行了严格的理论评析。交易成本不仅产生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委托代 理,也产生于人们所缔结的合约结构或所选择的组织形态不能与产权的多重属性达成必要 的一致。与流行的观点不同,本文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或集体 (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是可 选择的。在此基础上,本文概要性地比较 了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产权与联产承包制下的集 体产权的各 自特征。 关键词:产权的多元属性;土地产权的性质;合约选择;集体产权及其属性;效率主 义的至上原则 一 、 引 论 在我国,农业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但有两个事实必须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即: (1)农地产权的集体性质已通过法律确立下来了,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 制“度结 构”④却是个体的、分散的并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与细粹化 的土地经营方式究竟是怎样结合在一起并共同决定农业生产绩效的? (2)尽管农业 生产采取了家庭经营的方式,这意味着整个农业生产活动具有 “产权私属”的某些 特征,但在法律上、在政府的文件中,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或者 占有,只能通过基层 政权 (如乡级政府和村行政 )这个 “政治经济性的权力中介”才能得到落实。这个 特征在农地交易 (土地转让)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农户离开这种 “政治经济性的权 力中介”就无法实现他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 ,必须注意到,改 革后的土地经营过程中的 “政治经济性的权力中介”使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 运行机制无法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原因在于: + 邓宏图,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邮编:300071),Email:hongtudeng@126.com:崔宝敏,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本文 是教育部重大攻关项 目 “中国民营经济的制度变迁与发展研究” (编号:03JZD0018)、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基金一般项 目 (06JA790056)、天津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TJ05一JJOO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编号:04CJL002 和05ZD032)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评论 ,文责自负。 ① 应当说,更为精准的说法是 “组织结构”,但这里仍采用 “制度结构”的说法,原因有二:首先,尽管学术界一般 认为组织不同于制度,但从微观层次看,一定的微观组织就相当于这个 “微观层次”的制度。其次,这里强调 “制 度结构”是因为我们所讨论的组织形态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l】8 维普资讯 南 开 经 济 研 究 2007年 第 6期 NANKAIECoNoM ICSTUD砸 S No.6 2O07 (1)从经营角度看,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它必然要求构建一个集中 的、统一的利润 (寻利)中心或预算中心 (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经济组织),从而 可以根据气候、季节或 “农时”安排、调整包括劳动力在 内的诸多生产要素的 “比 例关系”。以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产权的整体配置效率。然而,这一本应存在的 利“ 润 (寻利 )中心”或 “预算中心”被 “政治经济性的权力中介” (即乡、村两级基 层政权组织 )所替代了。 (2)假定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细粹化经营方式属于微观 (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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