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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犯罪故意推定适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论文摘要]犯罪故意是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人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否认犯罪故意。所以犯罪故意的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只有准确地认定犯罪故意,才能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论文关键词]犯罪故意;推定;适用;建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不少行为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否认自己存在犯罪故意,这给打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虽然犯罪故意是内心活动,但是往往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分析外在行为以及其他客观方面要素,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进而得出正确的处理结果。所以,犯罪故意的推定,可以准确打击犯罪,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除此以外,推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转移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困难,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彰显了立法者的正义取向和法官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一、犯罪故意推定的种类 我国学者认为,犯罪故意的推定有两类,一类称一般故意的推定,即以假定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无误,就表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存在故意的心理。另一类称证明故意的推定,即以证明为基础,从客观实际出发,推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故意的内容。笔者从不同的角度,将犯罪故意的推定分为形式上推定和内容上的推定。 (一)形式上的推定 1.从无故意推定为有故意 此种情况为行为人否认自己有犯罪故意,也不承认自己有过失,然而结合其他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如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后行为人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的情况。行为人称自己并没有伤害故意,只是有轻微殴打意图,只想造成对方的轻微疼痛或者刺激,或者称自己是无意之中将被害人弄伤。但是结合证据,行为人如有持器械伤害的、多次殴打的、殴打力度超出轻微殴打范围的、朝头部等要害部位攻击的、连续追着被害人殴打的,通过这些进行分析,可以推定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 2.从轻罪故意推定为重罪故意 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承认有轻罪的犯罪故意,但是否认重罪的犯罪故意。如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承认自己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结合材料,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推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持杀伤力极强的工具、击打行为毫无节制、被害人失去知觉时继续打击。此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杀人的故意。 (二)内容上的推定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表示为明知自己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意志因素表示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从内容上划分,可以分为认识因素“明知”的推定和意志因素“希望”的推定”。 1.明知的推定 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罪名规定以“明知”为构成要件。如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以明知食品为有毒为前提,使用假币罪以明知使用的是假币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明知收购的是赃物为前提。其实任何故意犯罪都包含“明知”这一认识因素,只是大多数犯罪的“明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刑法无需明文规定。如故意杀人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生命、盗窃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而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规定以“明知”为要件,是因为这些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合法的,如销售食品、收购财物,只有行为人在“明知”危害性时他们才具备有责性。而刑法明文规定的“明知”,也是推定的难点。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例,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赃物,进而收购、转移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在行为人否认的情况下,这个明知认定是颇为棘手的事情。一方面确实有不少贪图便宜的人,对于低价处理的东西会不加考虑地收购,但是他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赃物。但也有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故意称不知道是赃物。司法实践中,除机动车以外的赃物,推定“明知”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无正当的交易凭证;二是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其“明知”的可能性就较大;三是交易双方是否认识,如出售方是否有盗窃习惯,购买方是否知情;四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五是看出卖方和物品的关联程度,如一般人出卖名贵手表、专业机器的,购买人“明知”的可能性较大。 2.希望的推定 希望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积极追求。严格来说,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是两个不同的主观方面要素。但人们习惯于将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希望,称为犯罪目的。即犯罪目的通常反映犯罪故意(希望)。因此本文论述希望的推定,主要是通过目的的推定来说明的。 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犯罪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罪名有19条。一些罪名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目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必须具备某种犯罪目的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这些目的即所谓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如盗窃罪、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在那些犯罪目的不甚明了的案件中,需要进行目的的推定。 以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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