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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英美过失责任之产品制造人责任 论文摘要 过失责任法这一起源于英国的古老法律部门在英国本土并未发展出抽象的一般规则,而是以具体形态存在于各个判例中。但过失责任法中适用的基本原则,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改变。本论文将从英美过失责任法着手,逐步深入,重点介绍英美过失责任的特殊形态——产品制造人责任。 论文关键词 英美 侵权 过失 产品制造人责任 一、英美侵权行为法 (一)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产生与发展 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一词源自于拉丁文“torqutre”,本意含有扭弯和弯曲的意思。作为普通法中的一个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侵权行为法植根于古老的非法侵害之诉。早期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和犯罪区别开来,直到17世纪的英国,侵权行为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侵权法大多受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在其基础上融入本土特色(二)英美侵权行为法特征 曾经有学者对英美侵权法作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描述:“一套放文件的夹子,每个夹子有一个名称。法院必须把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归入适合的夹子,然后进行审理并判给赔偿。”豍尽管侵权行为法有着漫长悠久的历史,也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但一直以来,英美的侵权法是有关各种类型侵权行为的规范的综合体,在这个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即使是拥有如此庞大繁复体系的侵权法,也没有形成抽象的,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单一的责任原则。换言之,英美的侵权法正如上述的比喻一般,是有关各种类型侵权行为的规范的集合体,而不像法国类的大陆法系一样,存在一元化的侵权法。 (二)英美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1.绝对责任原则 中世纪英国在处理侵权行为时,采取绝对责任原则,提出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霍兹沃思。他认为,判断侵权行为的责任与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很快绝对责任原则主义的固有的缺陷便突显出来,其武断性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造成了诸多严重的后果。完全抛开对主观心理状态的考虑而仅就行为本身进行衡量,据此作出的司法裁决很难做到公平正义,甚至带有野蛮的“血亲复仇”色彩。 2.过失责任原则 自14世纪起,绝对责任原则的极端做法开始被摒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经过近3个世纪的历史演进,到17世纪,以“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过失责任原则终于在英国法院建立起来。其基本含义是:所谓过失是没有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注意的义务;在此前提下由于该过失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必须负担赔偿责任。 3.比较责任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纯粹的过失责任原则已不能解决全部类型的侵权责任认定。在高度机械化的现代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一些事故,而且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极为巨大。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过失责任主义的法律是无力的,因为并不能说即使尽到了所有的注意仍不能阻止其发生的损害是由过失造成的。为此,英国通过司法判决在过失责任基础上形成了比较责任原则。 尽管比较责任原则仍以过失为基础,但强调对双方过失的大小进行比较。与过失责任原则强调原告完全无过失不同,根据比较责任原则,即便原告(或受害人)有过失,也不能当然地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且划分双方过失的大小依据是双方责任的轻重。 4.严格责任原则 19世纪后期开始,由于工业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往往相当严重,以过失理论为基础的过失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是因为证明被告有过失在现代工业化社会是非常困难的。在此背景下诞生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过失责任原则进行修正。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某些领域或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就要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二、过失侵权行为 (一)过失侵权的前提——注意义务 过失一词在法律上是指以未加注意的行为为责任基础的一种侵权行为。注意义务作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其地位是随着英美司法判例的发展而逐渐确立的。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和疏忽引致的威胁。 (二)注意义务的检验规则 对于注意义务的检验,不论是历史上出现过的“二步骤”检验法,还是现行的“三部分”检验法,都存在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判断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时,首先应当考察的是被告在具体案件中有没有注意义务。一旦确定损害的可预见性存在,法官便可综合考量公共政策等相关因素,从而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存在。 三、特殊过失侵权之产品制造人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作为当代侵权法中尤为重要的分支,产品责任法具有平衡两大市场主体,即消费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之间利益冲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不同的发展时期,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所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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