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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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地税征管的基本判断流程及说明 (一)第一步骤:是否办理了新设立登记? 120号文明确了两点:一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二是“2009年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而1号文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第一个条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因此,我们将是否办理了新设立登记作为第一个判断的步骤。 1、如果办理的不是新设立登记企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如果办理的是新设立登记的企业 例1: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2日,2009年因此生产经营需要,增资扩股,并改变企业的名称,相应的经营范围也扩大,为此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实务中,也许企业申请的是新设立登记),工商部门颁布了新的工商登记和法人登记执照。执照上成立日期为2000年4月2日,发证日期2009年8月4日。我们可以判断,该企业没有办理新设立登记。 例2:某企业2009年向工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该企业由5个股东组成,注册资金2000万元,工商部门2009年7月5日颁发了工商登记和法人登记执照,成立日期和工商日期均为2009年7月5日,我们可以判断,该企业办理了新设立登记。 (二)第二步骤:办理了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是否在25%以下? 1、如果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其出资额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在25%以下的,我们要按照120号文的基本规定来进行处理 三项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是否在25%以上 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特别说明 (一)第一步骤:是否办理了新设立登记? 第一种是办理了新设立登记。 第二种是未办理新设立登记的。 例如:顺德碧桂园从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就是通过设立在境外的企业,收购境内顺德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地由顺德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子公司也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第二步骤:属于新设立登记的企业,是否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是否在25%以下情形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是否在25%以下的-应由国税局进行征管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是否在25%以上的-应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管 三、两个具体规定的解读 1、境内企业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管理部门相一致。 * *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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