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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犯罪的主观方面.ppt

发布:2018-08-18约9.27千字共6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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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2、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正确理解: (1)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3)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定罪的意义 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对量刑的意义 罪过形式与罪过内容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就不同。因此,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就保障了正确适用各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 “认识主义”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立足于认识主义的“盖然性说”:对于故意只能依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来确定。即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很大),还实施该行为,就足以表明行为人是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不很大)时,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A.认识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的“明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关于“明知”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问题。 B.认识的程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明知会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素有二: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素也有两个: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认识因素上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 区别:主要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的意义等方面。 4、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 (2)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 (3)有助于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按照依法定罪的要求,司法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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