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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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区城市建设升级,改善和提升南浦涌沿线环境及景观,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现对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
详见附图(南浦涌综合整治工程十米岸线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及支付征收补偿款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二)非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合同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面积计算原则
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法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农用地补偿标准
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元补偿。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青苗补偿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建筑结构、类别,分别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已含土地价值和基本装修费):
钢混结构5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4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500元/平方米。
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在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在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房屋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整栋房产为一层的按照1:1.2整栋房产为二层的按照1:1.1整栋房产为二层以上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
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至的部分,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7000元/平方米补回给被征收人。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先签先选”原则进行选房。
自入户动迁之日起,被征收人在第一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优先参加第一轮抽签选择安置房;在第二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参加第二轮抽签选房;余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参加第三轮抽签选房。
(5)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
(6)安置房的交付标准详见附件。
(7)安置房在岭南明珠体育馆北侧地块范围内进行安置。
如安置房以毛坯房形式提供,则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600元的标准另行补偿基本装修款。
3.房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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