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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平台“打赏收入”确认与计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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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互联网直播平台“打赏收入”确认与计量 作者:林波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23期 提要][本文以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为理论依据,从分析互联网直播行业“打赏收入”入手,探究新收入准则下“打赏收入”确认和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为后续互联网直播平台 “打赏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打赏收入;确认;计量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8月20日一、引言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经济的代表行业之一,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变革与冲击是巨大的,其所 体现出的互联互通、大数据和高流动等特点,改造了整个经济社会,同时对收入的形式、特点以及确认和计量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经济活动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以社会服务为基本的存在形式,这兼具了传统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的共同特质,导致两者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无法在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实务中区别处理。其次,虚拟经济活动的日益繁荣导致了经济行为本身的日益复杂,虚拟消费行为的存在使得经济主体所承担的成本隐藏在虚拟的经济现象之后,无法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成本的归集和分配,进而打破了收入与成本之间配比的要求,与传统制造业占主导的经济社会下成本的合理分配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最后,多样化的复杂交易合同,包括附约束条款的累进费率的广告合同、线下消费与线上返点相结合的跨期奖励合同、共享经济合同等多重履约义务的交易安排,使得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会计处理进一步复杂化,传统的处理方法并不能够有效的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表述进行了简化,具体表述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比较来看,我国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方面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互联网直播行业这类虚拟经济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应用领域有很大的难处,例如直播平台各类业务的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有效归集,因此并不一定能够可靠计量。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强调商品控制权的转移,而弱化了对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这是对传统收入确认标准的突破,同时也是适应当前商业环境日趋复杂、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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