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结构2014-1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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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干混砂浆生产线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必须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方针。
7.1.2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交通路线,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7.1.3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降低工程造价。
7.1.4 各建(构)筑物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安全等级应按表7.1.4采用。
表7.1.4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构)筑物名称 二级 严重 除三级以外的建(构)筑物 三级 不严重 原料库房、地磅房、围栏、厕所、成品库房 7.1.5 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线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
抗震设防类别 建(构)筑物名称 重点设防类(乙类) 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 标准设防类(丙类) 除丁类以外的建(构)筑物 适度设防类(丁类) 原理库房、地磅房、围栏、厕所、成品库房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干混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条文说明: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干混生产线的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 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2条)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要求采用】
7.1.6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干混砂浆生产线主要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烘干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厂房、主塔、原材料库、成品库、外加剂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戊类仓库;机制砂车间火灾危险性分类为戊类厂房。
7.1.7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7.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
7.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在白天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如因工艺和使用条件的限制,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以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
7.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宜不低于2.0m。
7.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按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7.2.4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应不低于2.7m,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7.3辅助用房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7.3.1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生产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办公室、值班室、工具间、控制室以及存衣室、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生活用室。
7.3.2 辅助用室外围护结构(包括门、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7.3.3 工具间(包括材料间)应有围护结构与车间相隔,面积不宜小于。
7.3.4 控制室设计除应符合电气及自动化专业的相关规定外,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室应布置在便于观察设备运行的地方,并设固定观察窗。
2控制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应光洁便于清扫。
3 室内允许噪声级为60dB(A)。
7.3.5 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包括厂前区的工厂办公楼或综合楼、食堂、锅炉房、浴室、单身宿舍,消防水池及泵房,变电室,警卫室,围栏大门等均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7.4.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前区辅助建筑及生产车间厂房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宜取1/8-1/20,在水较多的地区宜取其中的较大值。
2厂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从其他部位能到达时,可不设。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护笼。
3从厂房内可直接通达圆库库顶时,其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7.4.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填充墙不得使用粘土砖,烧结砖。应优先采用加气砌块,也可采用其他类型的砌块、空心砖会轻质板材。
2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排)架厂房,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在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为主。
4原料库、储料棚的那个粉尘较大的建筑,不得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库房。应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7.4.3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尺寸应按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的设备高,宽至少大出0.6mm以上。人形门宽不应小于0.9m。
7.4.4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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