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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将劳动法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其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原则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一要求是绝对性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这主要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服从劳动合同安排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始终是弱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倾斜保护。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的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的约定相结合,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发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
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是社会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老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有两类:一、规范性文件1宪法,2法律,包括劳动法典、单项劳动法律和相关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规章,7国际法律文件。二、准规范性文件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工会规章,5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6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完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约定提供服务外,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依据劳部发(1997)338号《劳动部关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致力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任何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自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有关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励、劳动纪律等)。并于劳动规章制度定稿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制度、审议程序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送交所在辖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规章制度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备案完毕。用人单位接到审核意见后即可公布实施。
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所应该具备的要件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则约定。一些用人单位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更占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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