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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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煤 矿 安 全 (2006-02) 77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三 )风 险 抵 押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 煤 矿 企 业 到 经
第 一 条 为 了 强 化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落 实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同 级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规 范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风 险 抵 押 金 代 理 银 行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银 行 )开 设 风 险
的 管 理 ,保 证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的 顺 抵 押 金 专 户 ,井 于 核 定 通 知 送 达 后 1 个 月 内,将 风 险
利 进 行 ,根 据 帼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抵 押 金 一 次 性 存 入 代 理 银 行 风 险 抵 押 金 专 户 ;
的 决 定 》(国 发 [2004]2 号 ),制 定本 办 法 。 (四 )风 险 抵 押 金 专 户 资 金 的 具 体 监 管 办 法 ,由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商 代 理
押 金 (以 下 简 称 风 险 抵 押 金 ),是 指 煤 矿 企 业 以 其 法 银 行 制 定 。
人 名 义 将 本 企 业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用 于本 企 业 生 产 安 第 三 章 风 险抵 押 金 的 使 用
全 事 故 抢 险 、救 灾 和 善 后 处 理 的 专 项 资 金 。 第 七 条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为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所 有 煤 矿 企 业 , (一 )煤 矿 企 业 为 处 理 本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直
包 括 集 团 公 司 、总 公 司 、矿 务 局 、煤 矿 等 。 接 发 生 的 抢 险 、救 灾 费 用 支 出 ;
第 二 章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存 储 (二 )煤 矿 企 业 为 处 理 本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善 后
第 四 条 按 照 煤 矿 企 业 核 定 (设 计 )或 者 采 矿 许 事 宜 而 直 接 发 生 的 费 用 支 出 。
可 证 确 定 的 生 产 能 力 ,风 险 抵 押 金 按 以 下 标 准 存 储 : 煤 矿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产 生 的 抢 险 、救
卜。广 万 吨 以 下 (含 3 万 吨 )存 储 60 ~ 100 万 灾 及 善 后 处 理 费 用 ,原 则 上 应 由 煤 矿 企 业 先 行 支 付 。
兀 回 确 需 动 用 风 险抵 押 金 专 户 资 金 的 ,经 安全 生 产 监 督
(二 )3 万 吨 以 上 至 9 万 吨 (含 9 万 吨 )存 储 150 管理 部 门 及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由 煤 矿 企 业 到 代 理
~ ” O 万 兀 ; 银 行 具 体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三 户 万 吨 以 上 至 匕 万 吨 (含 巧 万 吨 )存 储 第 八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省 、市 。县 级 安 全
250 一 300 万 元 ;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及 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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