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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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机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等级划分、评价程序、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T1972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43/T19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Ratingevaluationofenterprisesthatabidebycontractsandvaluecredit
评价机构对持有在有效期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企业进行等级评价的活动。
4评价原则
4.1自愿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活动应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4.2真实性
评价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
4.3科学性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评价指标之间有机关联,逻辑清晰,便于理解、采集和使用。
4.4安全性
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评价对象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5评价对象
申报年度内通过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活动,取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企业。
6评价机构
6.1依法经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6.2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信用管理相关能力或取得相关资质。
6.3具有完善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体系、线上申报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6.4设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专家库。
7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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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活动采取打分制的评价方式,评价总分为100分。
7.2评价机构依据表1评价指标体系要求,采取评价机构初审和专家审查的方式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按照本文件第9章评价等级划分要求,确定申报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
8评价指标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级评价指标包含基本情况、信用管理情况和社会责任3项一级指标和累计守信年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训情况等8项二级指标,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见表1。
表1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佐证材料要求
基本情况(72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60分)
取得申报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企业
申报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累计守信年限
(12分)
累计守信年限≥30年,得12分
依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系统中企业累计守信年限的统计数据
20年≤累计守信年限<30年,得9分
10年≤累计守信年限<20年,得6分
5年≤累计守信年限<10年,得3分
信用管理情况
(18分)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培训情况
(4分)
申报年度内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相关培训情况,每参与1次,得1分,满分4分,计满不加分
申报年度内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相关培训的培训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信用管理师
(2分)
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信用管理师,企业每拥有1名得1分,满分2分,计满不加分
信用管理师证书及劳动合同
纳税信用等级
(4分)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得4分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诚信荣誉(8分)
1.申报年度五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被纳入企业诚信“红榜名单”,1次得4分,满分8分;
2.申报年度三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被纳入企业诚信“红榜名单”,1次得3分,满分6分;
3.申报年度两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市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被纳入企业诚信“红榜名单”,1次得2分,满分4分
(此项评价指标满分为8分,计满不加分)
1.申报年度五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被通报表扬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申报年度三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被通报表扬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报年度两年内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市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被通报表扬的相关证明文件;
4.申报年度五年内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诚信“红榜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5.申报年度三年内企业被省级有关部门列入诚信“红榜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6.申报年度两年内企业被市级有关部门列入诚信“红榜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
社会责任(10分)
公益活动(4分)
申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