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大唐集团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11920945395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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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关于
“2007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七年六月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 座9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2007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关于“2007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券)字2007 第012 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发行人”)与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签订的 《证券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
行人2007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或“债券”)发
行(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
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 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
通知》(发改财金[2004] 113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本
次债券的资格及条件 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
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
料或者原件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确认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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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法律意见书
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提呈国家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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