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201704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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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企业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HYPERLINK \l _bookmark0 声明和承诺 - 1 -
HYPERLINK \l _bookmark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
HYPERLINK \l _bookmark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
HYPERLINK \l _bookmark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 HYPERLINK \l _bookmark4 四、发行人的设立、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 9 - HYPERLINK \l _bookmark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
HYPERLINK \l _bookmark6 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 13 -
HYPERLINK \l _bookmark7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
HYPERLINK \l _bookmark8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
HYPERLINK \l _bookmark9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
HYPERLINK \l _bookmark10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 30 -
HYPERLINK \l _bookmark11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31 -
HYPERLINK \l _bookmark12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 32 -
HYPERLINK \l _bookmark13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
HYPERLINK \l _bookmark14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 HYPERLINK \l _bookmark15 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4 - HYPERLINK \l _bookmark16 十六、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 34 -
HYPERLINK \l _bookmark17 十七、关于国发[2014]43 号文及《若干意见的函》所涉要点说明 - 37 -
HYPERLINK \l _bookmark18 十八、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 39 -
HYPERLINK \l _bookmark19 十九、本次发行的财务审计 - 39 -
HYPERLINK \l _bookmark20 二十、本次发行的承销 - 39 -
HYPERLINK \l _bookmark21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 40 -
HYPERLINK \l _bookmark22 二十二、结论意见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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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7 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根据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发行人”)与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签订
的《企业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以下“本所律师”均指法律意见 书签名律师及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2017 年宿迁市 经济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本期债券”或“本次发行”)之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声明和承诺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 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发改财金[2008]7 号文”)、《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经 [2012]3451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国发
[2014]43 号文”)、《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简称 “《若干意见的函》”)、《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简称“发改办财金[2015]1327 号文”)、《关于简化企 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简称 “发改办财金 [2015]3127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
改委”)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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