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上虞市交通投资公司发行2012年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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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虞市交通投资公司发行2012 年企业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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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2
第二部分 正 文3
一、发行主体3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三、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担保12
五、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13
六、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15
七、本次债券发行其它重大法律事项16
八、结论意见18
第三部分 结 尾19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虞市交通投资公司发行2012 年企业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虞市交通投资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虞市交通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2012 年度上虞市交通
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 《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
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以下简称“ 《通知》”)、《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
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以下简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财金[2011]1388 号,以下简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有关材料上的签字与盖章均是
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和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主体、本次债券发行程序与发行文件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并已对与本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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