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恒元胶合板厂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审批意见:新环表[2017]26号
新乐市恒元胶合板厂:
报来的《新乐市恒元胶合板厂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小组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乐市恒元胶合板厂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厂区内,厂址位于新乐市协神乡笔头村南200米处,厂址北侧、西侧隔路为耕地,南侧为空厂,东侧为耕地。建设内容主要是淘汰燃煤锅炉,新购1台燃用天然气的导热油炉;淘汰原有有机废气集气、治理及排放装置,新购一套UV光解设备;新增1套布袋除尘装置;建设1套处理能力为1m3/d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并配套建设一座16m3/d防渗蓄水池。总投资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100﹪。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结合环评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为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为0.0896m3/d,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厕所采用防渗旱厕,定期清淘后用作农肥;导热油炉燃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由1根8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烟尘、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油锅炉标准;涂胶及热压工序非甲烷总烃、甲醛、苯、甲苯及二甲苯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设施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木材加工行业标准要求;砂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产生的废气通过车间密闭等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和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产噪设备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除尘灰、生活垃圾,边角料、除尘灰收集后统一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新乐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三、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在此距离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t/a;NH3-N:0t/a;SO2:0.245t/a;NOX:0.736t/a。新增SO2排放总量由2015年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130吨锅炉炉内喷钙脱硫改造工程新增削减量进行调剂,新增NOX排放总量由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75吨锅炉管理提效新增削减量进行调剂。该项目排放总量指标须在验收前取得。
五、该技改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同时向我局报告;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章
经办人: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