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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总则
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教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原则
(1)爱国守法,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4)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6)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教师应禁止的行为
(1)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3)参与有偿家教、介绍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教育形象的言论;
(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
1.违纪行为的发现与报告
(1)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制度;
(2)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人士有权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举报。
2.调查核实
(1)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
(2)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处理决定
(1)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吊销教师资格证等处理;
(3)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理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1)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申诉;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责任追究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
(2)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不力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教师个人责任
(1)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规定;
(2)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