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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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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2009]护理保险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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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2.2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全残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发生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

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

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

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或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

请。

3.4续保

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

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

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连续2年享有对本险种的保证续保权,但必须与附加险同时续

保。

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

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保险费

4.1保险费保险费根据本合同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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