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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级国有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国有公司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的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公司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参股公司是指虽然具有国有控制出资人,但不能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是指总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正确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力,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产权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国有产权管理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所属公司章程的规定。总公司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力,保障总公司的国有产权收益,促进所属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所属公司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由企管投资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完成。
(一)企管投资部负责产权登记管理、产权变更方案的制定或审核、报批、资产收益管理、产权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融资部负责资产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所属公司按照本办法向总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总公司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指总公司对所属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状况依法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一)企业解散的,自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自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
第十五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产权注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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