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模版.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电气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公司科技军工部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的咨询活动;
(五)做好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配合总公司科技军工部做好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各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二节 专利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的各类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档案室保存,同时报送复印件一份在总公司科技军工部备案。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发明者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五日内将《专利情况季报》(见附表)报送总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十四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驰名商标认定、商标纠纷处理、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十五条 单位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第十六条 对未拥有商标的单位,在新产品开发时应考虑着手设计其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七条 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的申请、续展、使用许可、驰名认定以及转让事宜。
第十八条 转让公司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由各单位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特别是营销一线的员工,应注意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员工对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作品(含计算机软件)
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 合作、委托开发各类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开发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被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