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泰然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信泰附加泰然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泰然意外住院津贴医疗
保险”,“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泰然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
公司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
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而计算。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
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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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
2治疗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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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
症监护病房4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重症
监护病房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
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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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
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4住院”。
3“同一次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5同一次住院”。
4“重症监护病房”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6重症监护病房”。
5“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7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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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
八十日为限。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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