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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泰然意外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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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泰然意外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泰然意外医疗保险”,“本附加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泰然意外医疗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公司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

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情况分别计算。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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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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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金额的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前款规定剩余金

额的约定赔付比例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

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但因意外导

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4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3“医疗费用”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5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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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椎间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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