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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陈文汉第10章 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ppt

发布:2017-08-15约8.39千字共7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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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指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又无法预防和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至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遇意外事故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仲裁(ARBITRATION) 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由一定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争议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方应尽量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 例 我方做法有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例中,在交易磋商时就约定要“以签订确认书为准”,则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善未成立。我方可以以合同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分 析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的合同关系有无建立?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吨500美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B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二十五分,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交货价,每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案 例 A公司的要约在星期四复被B公司拒绝,因而发盘因拒绝而失效。 B公司在星期五对已经失效的发盘进行接受,接受无效。合同没有成立。 分 析 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0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0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0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0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案 例 合同成立。 《公约》规定:发盘可以撤回。撤回发盘的通知应当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本案例中,发盘10月11日就到了,而撤回通知直至10月20日才到,A对要约的撤回没有成功。而B对A的要约做出了接受,合同成立。 分 析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合同有没有成立?我方实务在哪里? 案 例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分 析 指交易的一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注:法律效力 它与发盘一样,接受一经作出,也就承担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接受是交易磋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交易磋商必经的一个环节。 (一)接受的含义 四、接受(Acceptance) (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全部交易条件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同一致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1、实质性变更 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①货物的价格;②付款;③货物的质量与数量;④交货的时间与地点;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⑥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即使发价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亦不能成立。 2、非实质性变更 ???? 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三)有条件的承诺 例举: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数量增加50公吨,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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