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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陈文汉第1章.ppt

发布:2017-08-15约3.35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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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文汉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开篇案例: 国内出口企业A和B自2011年6月起累计向以色列买家C公司出运价值70万美元的冬季服装,支付方式分别为OA(赊账)90天和OA60天。C公司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险,A、 B两家公司遂以买家拖欠货款为由向中国信保通报出险情况,同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中国信保经调查发现,A、B两家公司分别自1999年及2001年与C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其后一直合作良好,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买家拖欠动机不明,中国信保接到出险通知后,立即委托以色列律师进行调查。律师介入后,C公司亦委托其律师向中国信保出具书面声明,全盘否认与A. B两家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声称其只与另外一家中国D公司存在贸易关系。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开篇案例: 据A、B两公司介绍,C公司是一家以色列家族企业,资金实力较强,每年均保持赴中国采购2-3次的频率。C公司在中国的采购过程,每次均由D公司带领其直接到A和B公司看样、下单,A和B公司一直认为D公司即C公司在中国地区的采购代理。因此,对于C公司完全否认贸易关系,A和B两公司均感意外。另据了解,除A和B公司外,C公司还通过D公司向中国多家出口企业采购,目前拖欠货款总额达100多万美元。 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结合双方历史交易记录,中国信保初步推测,C公司之所以一反常态、否认交易,很可能是其经营和资金出现了严重问题。而进一步的调查,初步验证了中国信保的判断: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开篇案例: 由于以色列2006年下半年气候反常、冬季推迟,C公司从中国采购的冬季服装严重滞销,加之一个重要客户突然倒闭,导致c公司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元气大伤。至此,C公司通过否认交易以达到逃进到期债务的企图逐渐浮出水面。 A、B两公司虽然与C公司有多年交易历史,但一直未曾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虽然提单、发票等单据资料可以一定程度上佐证或还原贸易事实,但作为证明A. B与C公司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按证据,法律效力有限。因此,如何确立A. B两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债权,成为本案后续追偿工作的难点。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开篇案例: A、B两公司与C公司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保持了多年的贸易关系,这种表面上的风平浪静往往容易造成出口上的麻痹大意,从而忽视了潜在的交易风险。一旦买家的偿付能力或偿付意愿发生恶化,出口商通常只能“哑巴吃黄连”,付出惨重的代价。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启示: (l)应密切跟踪买家资信变化,时刻警惕交易风险。企业的经营和资金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良好的交易历史只能作为保持合作关系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未来付款的保证。对于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偶尔的付款延迟或质量纠纷往往被视为“瑕不掩瑜”,难以引起出口商足够的重视,而日积月累的问题可能成为未来灾难总爆发的隐患,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出口企业无论对“初相识”,还是“老朋友”,均要保持风险的敏感度,密切跟踪其资金状况和付款行为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导论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启示: (2)规范合同范本,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中,A. B两公司仅凭几面之缘,即与国外买家保持了多年的正常交易,应该说已属幸运。在未发生风险时,似乎更多的体现了节省时间和精力的有利之处。还有些出口企业虽然有书面订单或合同,但条款极其宽泛、简单,尤其是缺乏一些关键的、有针对性的条款,比如争议解决条款,或特殊商品的质量标准条款等。这些经常被当做可有可无的形式或程序,往往具有“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制胜作用。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中养成规范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和贸易单据等)和保存有效书面证据的良好交易习惯。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导论 一、 国际货物买卖业务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困难大于国内货物买卖。 第二,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涉及的要素比国内货物贸易复杂。 第三,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要比国内货物买卖大。 第四,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营销手段比国内货物买卖活动更多。 第五,函电、电子邮件往来为主要业务沟通形式。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导论 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合同的一般概念 : 合同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所谓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指依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sales contract of goods)是买卖合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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