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重点学科班刑法授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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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重点学科班刑法授课讲义
主讲:袁登明
●刑法学考查特点:以案设题、重点突出、理论趋重、偏好特例、注重解释、超越教材;
●课程设置与原则:专题性与体系性、学理与案例相结合,侧重刑法总则尤其是犯罪论部分,分则重在
学习方法;
●刑法复习素材、方法及大致时间安排:教材、法条、试题(真题)与辅导资料的选用及相互关系的处
理;理论先导→系统强化→回到法条→巩固重点
●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论部分的完善;
●应对刑法学观点之争的几条准则:
第一条准则,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第二条准则,没有法律但有相关司法解释的,遵循司法解释;
第三条准则,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近些年司考真题中关于此问题的官方答案之观点与启
示;
第四条准则,若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且该问题近些年来司考尚未涉及的,建议遵循司法部三
卷本中的观点。
第一部分 刑法本体论
一、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特质(即法律特征)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二)刑法机能
(1)保护法益机能(推出刑罚目的);
(2)保障人权机能(推出罪刑法定原则)。
(三)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两个小问题:一是法律效力问题;二是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冲突时取舍问题?
2.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文义、文意)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但文义解释的
功能是有限的,绝大多数还是使用的是论理解释,常用的解释方法包括:
(1)扩大(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但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这是其与类
推解释的关键区别。
例如:刑法上的“妇女”之含义与范围?最核心的含义为成年女性,但已满14 不满18周岁也属于其范
围(可谓最常见的扩大内容) ,而不满 14 周岁原则上已经远运超出该词核心范围(可谓最边缘的部位) ,一
般而言不属于“妇女”之内,而是“儿童”或“幼女”的问题。但刑法第 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构成
的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妇女”则应扩大解释包括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在内的所有女性,
否则严重背离罪责刑相应原则(举轻以明其重)。
再如: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之(立法)解释?
(2)缩小(限制)解释:限制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真实含义。限制解释最为明显
地体现了严格解释刑法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加重罪责的场合。
例如:抢劫罪中多种加重构成之解释:第 20条第3款中的“行凶”等。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确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
事项解释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属于“理所应当、不言自明”。
例如:刑法第240条“偷盗婴幼儿的”应作为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构成,若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抢劫、
抢夺婴幼儿,如何处理?再如抢劫国有档案行为的如何定性等;
(4)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对象置于整个刑法规范体系之中,联系相关条文,避免断章
取义、以便实现刑法的整体协调,使相同的犯罪(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理念的体现。
例如:第 279 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内容的协调:对某条文规定的失误进行统观全文的补正(如第 63
条的“以下”)。
(四)刑法学体系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刑法学体系可作如下整理(图表一):
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 ↓
刑法本体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
犯罪构成* 犯罪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时效
形态 (刑种)(刑罚适用)
未完成 共同 罪数 量刑 行刑
形态 形态 形态
犯 罪 构 成*
↙ ↓ ↓ ↘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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