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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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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健康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内持农业户口的农民(含持农业户口的街镇企业职工),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区统筹、区办区管的管理体制,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门诊兼顾,公开公平、民主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履行对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责,负责合作医疗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对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规章制度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结果,保证参合农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区合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为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从全区卫生系统专业人员中抽调;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三)负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四)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并实施年度工作考核;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编制、报批、使用和管理; (六)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家庭帐户,审批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费用; (七)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农民投诉及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八)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合作医疗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提出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合管办向各街镇场处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全区卫生系统专业人员中调剂,实行异地委派、垂直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所在街(镇、场、处)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二)督促签订协议书、发放合作医疗证,对参合农户的有关信息及补偿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网络登录; (三)监督所在街(镇、场、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对参合病人从入院到诊断、检查、治疗、收费、报销进行全程监管; (四)负责对所在街(镇、场、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门诊、住院补偿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对已报销的票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按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上报; (六)完成区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入出院验证、登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其住院费用进行初审、结算,并办理补偿手续;根据病情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章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合农民享有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卫生服务、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参合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凡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民均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街镇场处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各街镇场处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和公开信; (二)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参合协议书,填写登记表; (三)各街镇场处财政所按参合协议书和登记表据实代收参合基金,收款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费收据》,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四)区合管办派驻工作人员据实将参合人员情况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首页12345尾页 不是您想要的?去 政府办公室 栏目浏览更多文章。 第十三条 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继续使用老证、且家庭成员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填写参合农民名单,只填写参合年度、缴款日期、参加人数、缴款金额、家庭帐户金额、有效期、收款人签名等。 (二)参合时间为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如户口簿中标有人员异动,则按证件要求填写或删除。 (四)属新发证的,按新证要求填写。 (五)年审经办人须签名。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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