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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赋过轻
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
李少民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它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我国虽然是世界上拥有矿产资源总量和种类较多的国家,但人均拥有量却相当少。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税赋过轻及使用上的无偿性,我国不少地方矿产资源浪费现象都比较严重,而且还引发了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社会分配不公及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已逐渐引起我国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并从2005年4月起先后提高了部分矿产资源税税额标准,但与近年来不断上涨的资源价格和矿山开采行业丰厚的利润相比,提高后的税额标准依然偏低,远远没有达到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之目的。如何正视和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某地或某几个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大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未来的十分严峻的大问题。为了摸透情况,明晰利弊,提出对策,笔者最近对三门峡市矿产资源及其税赋过轻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了调查。
一、三门峡市矿产资源及其税赋概况
三门峡市地处豫西丘陵地带,境内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不仅种类较多,且分布广泛。目前已发现矿藏种,占河南省的60%;探明有开采价值的34种,已开发利用27种,其中黄(黄金)、白(铝)、黑(煤炭)是三大优势矿产资源。黄金储量、产量均居全国第二位、玻璃砂岩等1种矿为省之冠;钼、银、、磷、压电水晶、熔炼水晶、石墨等9种矿居第位。这些矿藏不仅储量大、品位高、质量好,而且分布相对集中覆盖浅、易开采,共生、伴生矿产多,于综合开发利用,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和能源开发基地。
三门峡市2005年4月以前执行的矿产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是按照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浮30%征收的,即:煤炭按0.6元/吨(统配)和1元/吨(非统配)征收;铝土矿石按14元/吨(标准税率为20元/吨)征收;黄金矿石按1.33元/吨和1.47元/吨(标准税率为1.9元/吨和2.1元/吨)征收,这些税率在制定上都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煤炭的价格仅为45元/吨、铝土矿石价格仅36元/吨左右,黄金价格为68元/克,利润率也相当低。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矿产行业的利润率大幅度上升。如煤炭每吨平均坑口价格2002年为60元,2003年涨到110元, 2004年又涨到280元,2005年最高涨到300元以上,利润率高达46%左右,获利额比1993年增长了7倍多;铝土矿石每吨平均坑口价格从2003年下半年起涨到140元/吨,利润率高达53%左右;黄金矿石每吨平均坑口价格2004年已涨到500元,利润率达32%左右。
为促进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国家和地方近期先后调整了部分矿产资源税税额标准。2005年4月3日,河南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从4月1日起调整了铝土矿等矿产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其中:铝土矿由原来的每吨14元调整到20元;三门峡境内除文峪、安底、桐沟、崤山东闯、樊岔、灵湖、秦岭等金矿外,其他开采生产金矿的企业,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由每吨1.47元、1.33元、1.12元调整到每吨2.1元、1.9元、1.6元。同年5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从5月1日起对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三门峡境内义马矿务局每吨由0.6元上调至2.5元,其他煤炭企业每吨由1元上调至4元。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税率,表明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视。但相对于矿产资源企业丰厚的投资回报率和不断上涨的矿产品价格,以及一些地方对矿产资源保护意识的依然淡薄,调整税赋的目的从总体上看还远远没有达到。
二、矿产资源税赋过轻造成的负面影响
矿产资源税赋过轻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仅加大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消耗和枯竭速度,使许多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和污染,而且对不少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其具体表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了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长期以来,我国进入矿山开采行业的门槛过低和极高的投资回报率,以强大的诱惑力吸引了方方面面的投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期间,由于宏观政策的鼓励和默许,豫西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掀起了矿产资源的开采狂潮。来自国有、集体、个人等方面的大量资金都纷纷投入到矿山开采行业。当时豫西的一个只有4万余人的黄金乡镇,短期内加上“采金”的流动人口超过9万人。位于深山的某贫困县矿点也扎满了来自四面八方“淘金者”的营寨。在不少乡村,到处都可以看到搞黄金等提炼的氰化池、混汞碾或“小浮选”。如此环境之下,不少人鼓了腰包,集体得了实惠,当地财政收入也连年跨上“新台阶”。但辉煌过后是伤痕。由于长时间的过度、过滥开采,使不少矿山迅速面临枯竭的困境。如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豫西小秦岭矿区,截止2004年底,黄金资源保有储量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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