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亲社会行为与侵犯行为.ppt
第五章亲社会行为与侵犯行为第一节亲社会行为一、亲社会行为的界定1.J.P.拉什顿等的观点拉什顿等提出界定亲社会行为不必考虑行为的动机和后果,所以亲社会行为就是对其他人有益的行为。2.罗森汉等的观点罗森汉等学者则提出,综合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结果两方面,可以把亲社会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发的亲社会行为,即动机是关心他人;另一类是常规性的亲社会行为,即期望得到对自身有利的好处。3.柯莱波斯等人的观点柯莱波斯等人提出可以把亲社会行为看做是一个行为连续体,一端是最大限度地增加自我利益的行为朝向,另一端是最大限度增加他人利益的行为朝向。亲社会行为是直接朝向有利于他人而背离自我利益的方向,那些出于偶然的,或完全为了获得自我利益的行为不属于亲社会行为。柯莱波斯等人同时还认为,亲社会行为是动机、环境线索因素、行为者对环境的认知,可供选择的行为反应等变量的函数,即亲社会行为取决于上述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学者对亲社会行为的理解相比,柯莱波斯等人的观点有以下几个特点:(1)亲社会行为包括某一范围的行为以及这一范围内的典型行为,这样就可以比较不同类型行为的利他成分。(2)克服了非此即彼的利他——利己两分法,即亲社会行为可以同时有利他和利己两种动机。(3)亲社会行为是根据直接引发行为的动机,而不是只依据行为的后果来定义的。(4)纯粹意义上的亲社会行为并不必然与付出高代价相联系。(5)把亲社会行为看成是一个连续体,也就接受了在朝向自我的行为和朝向他人的行为中,他人利益和自我利益组合是可变的这种观点。(6)理想的亲社会行为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对他人有利的行为,相对而言,在为他人提供大量的帮助这一目标和动机下产生的行为,比没有这种动机的亲社会行为的利他主义成分更多。4.亲社会行为是一个行为系统应该把亲社会行为是一个行为系统,它包括了所有符合特定社会的期望、规范与利益,能给他人甚至自己带来有益结果的行为,如合作、分享、同情、助人、利他等。助人行为则是在补偿性的、交换性的、利他性的等动机与目的引导下所产生的,帮助他人的一切行为。利他行为则是把帮助他人当作唯一动机与目的,别无所图的行为,是最纯粹意义上的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自觉自愿——有益于他人——不图任何形式的外部酬赏或日后回报——自身可能有损失:时间、资源、身体二、亲社会行为的理论解释(一)社会生物学的观点著名的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认为,人类与社会性动物都天生具有利他倾向,它是“生物本性”,是由基因遗传决定的,是由基因安排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复制自己的行为。利他行为涉及亲属选择和群体选择。亲属选择是指个体会优先选择帮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体选择是指个体会优先选择帮助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内群体及其成员。威尔逊认为人的利他行为说到底仍然是自私的。(二)行为学习理论的观点行为学习理论认为亲社会行为或是通过直接强化而习得,或是通过观察模仿而习得。总之,亲社会行为是在后天环境中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形成的,而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三)艾森伯格的亲社会行为理论艾森伯格(N.Eisenberg)认为,亲社会行为产生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对他人需要的注意阶段。能否注意他人的需要受个体因素和个体对情景的解释的影响。2.亲社会行为意图的确定阶段。这个过程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在紧急情况下,情感因素在亲社会行为决策中起主要作用;在非紧急情况下,个体的认知和人格因素可能起主要作用。3.意图与行为建立联系的阶段。亲社会行为的意图与行为本身并不总是一致的,这两者的联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四)坎贝尔的社会进化论模型坎贝尔(Campell)提出的这个理论认为,在人类发展和文化进步中,人类会选择进化的技能、信念和技术。亲社会行为是具有普世性的行为,因此它们也在进化中得到了增强,成为社会责任规范、社会公平规范和相互性规范的一部分。正是人们意识到帮助他人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帮助他人成为了一种责任和义务,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互惠,人们的亲社会行为才成为可能。(五)舒瓦茨的规范激活论舒瓦茨(Schwatz)的理论认为,个人的行为受个人行为规范的支配,如果个体将亲社会的规范内化为个人自己的行为规范并形成道德义务感、社会责任感,就会推动个体做出利他等亲社会行为。反之,即便是有社会的要求、提倡与鼓励,个体也不会表现出亲社会行为。(六)情感增减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产生亲社会行为,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使他们增加积极情感或消除消极情感。具体来说,有三种相近的理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