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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税观点看非政府组织法立法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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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稅觀點看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 從財稅觀點看「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從財稅的觀點評論 Last Updated: 2000/08/07      從財稅觀點看「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許崇源 1. 前言   世界銀行 (World Bank) 委託國際非營利法規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Not-for-profit Law) 研撰、蔡惠娟律師翻譯、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印行之「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Handbook on Good Practices for Laws Relating t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一書將 於民國八十九年問世,相信此書之出版及討論,對我國非營利組織相關法律之修訂及公益事業 未來之發展必有重大影響與貢獻。本文就其財稅部分之觀點及我國現行狀況加以探討,以供相 關單位及人士參考。   本書討論各種非政府組織 ( 雖然原書中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有些微不同,但在本文中非 政府組織將與非營利組織一詞混用 ) 相關法律的立法原則,全書共分十三章,並包含六個附 錄。其中第九章討論非政府組織之報告,第十章及附錄一討論與非政府組織相關稅捐之立法原 則。本文將首先探討租稅部分,進而討論報告部分。 2 、 租稅立法原則 2.1 基本原則   本書第十章首先說明稅捐優惠之基本原則,進而分成五節,探討有關非政府組織應否繳納 所得稅、捐助人之捐助可否作為所得或應納稅款之減項、非政府組織之商業活動所得應否免稅 ( 部分討論列於附錄一 ) 、非政府組織可否享 ( 加值型 ) 營業稅及關稅之優惠以及其他稅捐優 惠等問題。本節將依上述主題,分別按基本原則、非政府組織之所得稅 ( 含商業活動所得 ) 、 ( 加值型 ) 營業稅及關稅、其他各稅及捐助人之捐助可否作為所得或應納稅款之減項加以 探討。   在非政府組織稅捐之立法基本原則中,有幾個觀念值得探討。首先本書強調公益組織與互 惠性組織劃分之重要性,前者從事社會公益服務,而後者僅為其會員利益服務,故前者應較後 者享有更多之稅捐優惠。基本上,筆者贊成公益組織與互惠性組織之劃分非常重要,因為此種 劃分在立法決定是否給予某類組織租稅優惠時有其方便之處;亦贊成公益組織應較互惠性組織 享有更多之稅捐優惠,但這並不代表在所有租稅中,前者皆應較後者享有更大的免稅優惠,而 應根據不同活動及稅別之本質決定。   有關非營利組織之免稅理論有補助說 (subsidy) 、租稅本質說 (base-defining) 及主權說 (sovereignty) 等。筆者偏好採用補助說與主權說以解釋為什麼給予公益組織免稅優惠,採用租 稅本質說解釋為什麼給予互惠性組織免稅優惠。根據補助說與主權說,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事 務,具有輔助政府支出的功能,使政府的負擔減輕,所以政府應減免其稅捐。政府不選擇直接 支出而選擇免稅 ( 政府可選擇自行執行、直接補助或減免稅捐之隱藏式補助 ) ,其目的在使非營 利組織免於政府干預,並免於浪費資源於遊說或租稅規劃。租稅本質說則認為,非營利組織只 是達成某種目標的方法或工具而已,該組織之會員或捐助人本來應個別的支出其金錢於某一特 定目的,但在成立該組織後,由該組織進行金錢之收支而集體的完成會員所欲達成之目標,因 此非營利組織之收入或營業等,本質上即非課稅標的。故就所得稅而言,非營利組織將因其從 事公益活動而免稅,或因其本質僅屬個人集體消費之代替工具而免稅。如果公益組織未從事公 益活動,或互惠性組織實質上非僅為其會員服務,或賺取鉅額差價,則不符合免稅之原理。就 營業稅而言,如果公益組織從事商業行為,亦應與其他營利事業同樣納稅,除非該行為是政策 上所獎勵而給予免稅優惠。反之,互惠性組織若僅代表其會員集體消費,不屬營業之本質,即 非課稅之標的。   其次本書提及「賦稅優惠在所有法系中,都是自願性且只提供予主動尋求的組織。…不願 在伴隨稅捐優惠而來的高度監督與審查下運作的組織,可選擇不要申請上述優惠」,此項原則 並未納入我國所得稅法中。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政府組織只要符合免稅標準即可 免稅,並不以申請為要件,更沒有要求免稅機構公開其活動及財務報告之規定。上述資訊透明 原則對非營利組織責信度 (accountability) 及運作透明度 (transparency) 之建立非常有幫助,美 國已明文規定於法律中,我國應可考慮納入所得稅法中。 2.2 非營利組織之所得稅   本書第十章第一節主張非政府組織之非商業所得,包括接受捐助所得及資產之非商業性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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