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莉的民法分论教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一编 人 身 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确立人身权制度的意义,了解我国民法人身权制度的特点,了解我国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动态,掌握人身权的种类。理解和掌握人格权各种种类的概念,内容和侵权责任。了解理理论上对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充实。[重点与难点]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和侵权责任念: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二、分类:人格权依客体究竟是物质性人格要素还是精神性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一、生命权1、意义: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侵害的判断并不困难,但救济却相当困难。至于损害赔偿则涉及到许多法律伦理问题和逻辑问题,以及赔偿数额类型化和定量化的问题。在侵害生命权的案件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利益损失包括可得的和可期待的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方法。将受害人父母赡养利益赔偿纳入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中受害人为男性,17周岁,农业人口,在校学生,2005年6月,受害人横过校门外公路时被侵权人所驾货运车撞击,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负全责。其近亲属状况为:父亲已亡;母亲事故发生时62岁,务农;姐,事故发生时35岁,有重度智力障碍,未婚。2005年7月,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随后,受害人之母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合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判决理由是受害人属在校学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其赡养,且原告长期务农、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一是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时间点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解释》第条来看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规定的举证期来看,应当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二、身体权1、意义:身体全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2、侵害与救济:最常见的侵害类型是殴打,以及机器、机动车、动物、建筑物等导致的物理伤害。救济手段则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2004年3月19日早上,河北省某县农村某小学五年一班的学生到校上课。教师刘某某在上课后,对学生进行体罚,让全班学生都站着,一直站了一节课。第二节课开始后,刘让前排左边的学生开始依次伸出手来,自己手持削铅笔的刀子开始在学生的手上划。第一个被划的学生叫赵某,刘是用刀背划的。对第二个学生,刘是用刀锋划,学生被划得哭了。后来有的学生迟迟不伸出手来,刘就威胁:“不伸出手来就直接在脸上划。”学生只好伸出手来,让老师划。在划到最后一排时,一个男生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晕了过去。全班41名学生的手全都被该老师用刀划过,有的没有划破,有的被划破出血。刘某某对41名学生的行为,就是对他人身体的冒犯行为。
冒犯身体,是一种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在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侵害身体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就已经确立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身体权是一种物质性人格权,是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的人格权。这个人格权所维护的利益,是自然人的人身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不可侵犯。这种完整性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实质性完整,是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不能残缺、缺失,造成残缺、缺失的,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当然,这种残缺、缺失是指一般性的残缺、缺失,不包括已经造成健康权损害的严重残缺、缺失。另一个是形式性完整性,是指自然人的身体不可冒犯。恶意对他人的身体进行冒犯,就构成对身体的形式性完整的侵害。后一种,就是本案教师刘某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冒犯身体的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与其他侵权行为责任构成所有不同:
第一,冒犯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行为人冒犯他人身体,必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由于这种侵权行为要求是对身体的恶意冒犯,因此,只有在故意的情形下,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教师刘某某故意对本班学生的身体进行冒犯性的触击,就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是一种直接故意。冒犯身体侵权行为的故意,不一定仅仅是对他人身体的冒犯,就是具有企图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