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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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二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 1 定义:进出口人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上与海关存在争议或者一时来不及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但是货物需要尽早放行,进出口人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得担保,海关然后放行的制度。 2 种类: (1)保证:主要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海关出具保函。 (2)质押和抵押:主要是义务人向海关提供货币、有价证劵、海关认可的财产和权力。 (3)留置:以海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出现的,特别是海关在进出口口岸扣留义务人的进出口货物时,这种保全措施更加具有留置担保的特征。 保函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渊源 (1) 我国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渊源主要是现行《海关法》。其第六章即第66条到第70条,针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作了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2)同时《海关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关于扣留纳税义务人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规定是海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律渊源。 (3)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海关监管加工贸易时使用担保的法律渊源。 三、我国海关事务担保的详细规定 1、适用范围 (1)商品归类 (2)估价 (3)有效报关单证 (4)欠税 2、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货币: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有价证劵: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ATA单证册与海关事物担保的比较 1、共同点 (1)履行性:承诺履行办理某项海关手续。 (2)补偿性:如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需要向海关补偿关税损失。 (3)惩罚性:除补偿关税损失外,海关还可以另行惩罚,例如罚款等。 注:单证册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境展览条件的,海关追索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进口税费得10%。 1、不同点 一般使用(根据《海关法》)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单证,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3)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暂时不能提交有关单手续尚未办好,或者应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税的 (4)暂准(时)进出口货物 (5)海关未放行货物,收发货人要求暂时提离海关监管区外的 目前暂定为: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适用的货物 适用范围 保证金或保证函 ATA单证册 (6)进口保税货物 (7)有违法嫌疑,依法不予出售的货物,当事人要求先放行的 其他使用(根据其他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1)纳税人已人在纳税期限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2)当事人申请扣留或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进出口货物的 (3)进口货物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担保的 (4)有违法嫌疑,无法扣留或不变扣留的 (5)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不复还管行政处罚决定、或暂时不能履行海关行政处罚的 目前暂定为: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适用的货物 适用范围 保证金或保证函 ATA单证册 在规定期限内全面、正确履行其在货物进出口时暂缓旅行的海关义务 在暂准进口期限届满前将货物复运出境 担保责任 进口税费、进出口管制证件、其他担保事项 进口税费 担保效用 (1)货币 (2)有价证劵 (3)金融机构保函(中国人民银行除外) (4)海关认可的其他财产、其他担保事项 ATA单证册 担保形式 (1)担保人资格:具有履行海关事物担保义务能力的法人、组织或公民。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如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成为海关事物担保人 (2)担保人类型: ①自我担保(支付保证金) ②第三方担保(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国际商会国际局(IBCC)管理的国际联保 进口货物所有人所在国ATA担保机构签发ATA单证册,进口国ATA担保机构负责向海关理赔,然后向原签发机构索赔 担保人 保证金或保证函 ATA单证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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