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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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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酒店公寓管理有限

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卢民四(民)初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

被告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蓓蕾独

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某、倪某到庭参加

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上海市某某路弄号室

房屋(下简称“涉讼房屋”)所在地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

上海市某某路弄号(下简称“号楼”)的包租经营公司。年月,原、

被告签订《某号楼物业服务内容、范围划分原则及物业服务费结算协

议书》(下简称“《结算协议书》”),约定从年月日起由被告支付包

括涉讼房屋在内的号楼的物业服务费。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且经催款无效,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

民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及其滞纳金。

被告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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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

司”)、上海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原告对

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等;委托管理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代表大会成立重新选定

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时止。合同第四

条规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墙面等)属于原告物业服务的范围。年月,某公司、某某公司与案

外人某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经纪公司”,法定

代表人是梁某)签订包销协议书,约定:由某经纪公司包销号楼;某

经纪公司委托某某公司、某公司办理订立预售合同和收取房款等事

项,某经纪公司负责与购房人联系,按政策办妥相关手续;鉴于该物

业将由某经纪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按照“酒店式服务公寓”模式进行

管理与经营,某某公司、某公司应全力配合某经纪公司的管理方式;

该物业交付给某经纪公司时的室内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其室内精

装修设计和施工由某经纪公司自行负责;某经纪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

完成全部装修工程等。年月日,某公司、某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人民币元。该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经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论

证。年月,某某公司、某公司取得了包括号楼房屋在内的《上海市房

地产权证》。

年月日,某某公司致函原告,内容为:“我司开发的马当路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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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号楼因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诺包租经营,故我

司已将号楼整幢楼所有室号的钥匙、《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均交给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且已由某酒店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装

修。自年月日起我司将不再支付物业管理空置费。”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内容为:原告所管理的

某住宅小区号楼,由于楼内业主提出了超标准的服务要求,因其特殊

性(被告为号楼整幢楼的包租经营方),现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就

号楼的物业服务内容、范围划分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某住宅小

区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经售房合同约定及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论证通过并报物价局备案,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号楼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被告应

从年月日起于每月的首工作日支付给原告当月的物业服务费;如被告

逾期未付,则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未缴费用的千分之一的标准

承担滞纳金。(二)某住宅小区号楼的基础物业服务,仍由原告根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负责实施,但本协议若另有约定的,则从该约定;

被告可以接受号楼内业主的书面委托进行相应的服务。(三)在上述

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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