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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公司诉X(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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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公司诉X(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上海X公司诉X(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53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蛟,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 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X公司诉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X、被告委托代理人X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公司诉称,2009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如期完成了加工任务,总价金额为人民币226,971.45元,并于2009年12月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226,971.45元及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上海X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采购合同一份、采购清单三份、图纸三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配件,总价金额为226,971.45元 2、增值税发票二份,证明2009年12月1日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3、扣款协议一份,证明在之前的双方合作中,如有质量问题需扣款,都应当有相应的检测报告,而且也是经双方确认后扣款的。 4、原、被告工商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采购合同项下的产品MPW44520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曾要求原告重做,而重做后的运费应当由原告负担,但被告垫付了空运费16,000元,此费用应当在加工款中扣除。另外,在原、被告之前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原告的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对违约金由于原告交货也延期,故不应支付,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 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针对其辩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加工的货物后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称原告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损失,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26,971.45元。 二、被告X(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X公司上述欠款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55元,均由被告唯芮商业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书 记 员徐菁 许颢 荐电视广告(专题)片制作合同 荐商业设计协议书 荐网站建设合同书 荐标志知识版权、使用版权及注册申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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