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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课: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ppt

发布:2016-06-18约字共4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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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专题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汪志刚 课前讨论题 甲每天上班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1元的日报。这天,甲把一张2元的纸币放在柜台。乙收下后,放回1元硬币和一份日报。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赶路。试分析甲乙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动原因,其中包括几项法律行为。 引 论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王泽鉴 理论前提是物债两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理论结晶是作为德国法系标志的物权行为理论 立法表现就是物权编和债权编的分编编纂。 一、理论的体系定位 (一)外部体系定位(形式理性) (二)内部体系地位(价值理性) (一)外部体系定位(形式理性) (二)内部体系地位(价值理性) (民事)法律关系 的本质是权利(法律关系本质论)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志(权利本质论) 自由意志决定私法关系变动——意思自治是私法基本理念(设权行为的本质) 法律行为是贯彻意思自治的工具(功能论的法律行为概念) 意思自治原则应在支配权和请求权领域得到体系性的贯彻 ——处分行为是在支配权领域贯彻意思自治的工具 ——负担行为是在请求权领域贯彻意思自治的工具 二、理论基础 (一)法律关系理论 (二)权利理论 (三)法律行为理论 要点:理念基础是私法自治 规范基础是物债两分 (一)法律关系理论 1、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 首次将法律关系是用作构建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概念。 《当代罗马法体系》体系结构 第一编是“当代罗马法法源” 第二编是“法律关系” 第三编是“针对法律关系的法规的支配” 第四——第七编分别是物权法、债权法、亲 族法与继承法。 2、要义 第一,总分结构(抽象与具体)的规范体系,体系化工具是法律关系理论 第二,法律关系的含义与本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即权利。也就是说,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本质不是拘束,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基础。 第三,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个人的意思的支配对象可分为三种:本人,无自由意志的自然,他人。 (1)原初的自身(本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所谓的原权,生而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权利。 (2)无自由意志的自然———物权——物权法 区 (3)对他人行为的支配———债权——债法 分 (4)在家庭中扩展的自身(婚姻亲属关系中的与他人的关系)——家庭法 (二)权利理论 1、权利的本质 (1)“意思说”(康德的自由意志论)——萨维尼 (2)“利益说” (3)“法力说” 意思说强调权利的内容要素,即权利是一种意思支配能 力;利益说强调权利的目的要素,强调授予意思支配力的目的在于实现某项利益;法力说试图综合二者。 ——意思说为私法自治理念奠定了伦理基础,为法律行为概念的建构确立了前提 2、权利(法律关系内容)的类型化 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法技术意义上对民事权利的科学总结 ※请大家谈谈二者的差异 从权利本质论的角度看,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支配权是一种权利人仅仅根据自己的意思(意思独断)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或全部内容的权利,而请求权是一种须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意思协助)才能实现权利目的或内容的权利。 (三)法律行为理论 1、萨维尼的法律行为理论 (1)功能论 私权变动以权利主体意思支配为正当性基础 权利主体意思支配的法律形式就是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 (2)概念论 “意思表示不仅是自由行为,同时还依行为人的意思直接指向法律关系的设定和变更。”“契约是……意思表示一致” (3)体系论 将自由意志支配论的法思想、契约本质观与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形式逻辑贯彻到法律行为理论中,依法律关系和意思表示性质建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理论。 “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他们是最重要的法律的形式。首先是债法中基于债之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法中有广泛应用的物权契约。交付是一项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内含了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占有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据此确定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当代罗马法体系:卷3》 2、区分脉络与贡献 (1)区分了物权、债权,替代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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